破产法优质债权是什么意思
破产法优质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下面将对破产法优质债权进行详细介绍。
1. 什么是优质债权?
优质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在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都属于优先债权。破产法中对于可以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也称为优质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及破产费用等。
2. 别除权的概念和意义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重整方案确定的债权可以享受别除权。
3. 劣后债权的特点
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股东权益分配之前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之规定,劣后债权追偿企业债务之前不可以优先分配对价。
4. 破产程序的停止计息规定
破产程序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程序。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停止计息规定,只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停止计息仅是程序上的安排,不会对债权本身的权益产生影响。
5.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债权: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奖金、赔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债务;
(2) 因供货、承包、加工、运输和金融租赁等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3) 商业信用债务;
(4) 因保管和合同托管等务所产生的债务。
6. 特定财产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对特定物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具有优质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7. 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的优先性
在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的优先性是指在资金分配中,不同债权人之间存在优先顺序。破产重整融资债权与共益债务的优先性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在企业破产重整时,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破产法优质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在破产法中,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一些特定费用的债权等都享有优先清偿权。同时,破产法还规定了不同债权之间的优先级顺序,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